食品期限標示的設定準則
厚 生 労 働 省
農 林 水 産 省
1.背景・目的
(1)關於食品的日期標示自平成7年4月開始,將標示製造年月日的方式改為標示消費期限或賞味期限(品質保持期限)。另、平成15年7月依據「食品衛生法」及「JAS法」將“賞味期限”和“品質保持期限”這兩個詞統一稱作“賞味期限”,並同時統一“賞味期限”及“消費期限”的定義。
(2)關於期限的設定,除了是由厚生勞動省(期限標示的設定是根據食品的特性等等來進行微生物試驗、物理化學試驗,及感官檢驗之結果等作為科學性合理性的判斷。)以及農林水產省(在食品上標示”賞味期限”等的期限,是表示該製造商可以掌握有關該食品維持其品質的訊息,及對該產品作的科學的合理的根據下作出適當地設定“)作標示的規範外,也有一些業界團體自主的創建了設定準則。但是仍被要求需提供所有食品共同標示期限的科學指導方針。
(3)因此、平成16年2月厚生労働省和農林水産省共同製定了「食品期限標示的指導方針」,研究小組(食品衛生学、化学、微生物学的専門家、有期限標示制定的経験人士(業界関係者)等來組成) 共計進行了5次的検討(平成16年3月~16年11月)、作成所有食品共有的客觀準則(草案)。(組員請參考附件)
(4)本指導方針(草案)是基於先前的研究結果,行業協會制定的現有自主性標準和指南,與行業組織的訪談以及在其他國家/地區設置截止日期的依據而成的研究結果總結。
(5)此後厚生勞動省和農林水產省根據在「食品標示的相關共同会議」上(由厚生労働省薬事・食品衛生審議会食品衛生分科会標示部会食品標示調査会及農林水産省農林物資規格調査会標示小委員会所共同舉辦)所檢討的結果共同編制了此指導方針。
(6)希望本指導方針給予業界團體等,在自主設定自身各個食品期限上能有所依據,達到期限設定上的效益。
2.期限標示設定上的基本概念
(1)考量食品特性作客觀性目標項目(指標)設定
① 需要貼期限標示的食品,從新鮮食品到加工食品等多種範圍,因此,需客觀評估各個食品的特性來作為設定食品安全性和品質的指標標準,因此期限設定是有必要的。
② 客觀的指標是指將「理化學試驗」 、「微生物試驗」等可以量化的項目作指標。但、一般主観的項目,例如「感官檢驗」中的「顏色」、「味道」等在適當的控制條件下,以準確適切的方法去實施試驗,也是可以給予量化為客觀指標項目,而非同於以經驗值累積的主觀判斷。
③ 即使以這些指標項目作為基礎來進行設定,但若沒有確實依照此條件進行的話,也不能保證其結果為客觀之可靠性和有效性。
④ 掌握各個試驗及指標項目的特性,作綜合判斷來進行期限設定。
⑤ 依食品的特性,比如超過一年等可長時間放置仍維持品質的食品,因為了知道品質能維持多久而強去作實驗是不切實際的,應以合理有根據的基礎去確認於設定期限內確實能維持好品質。
(2)根據食品特性的「安全係數」的設定
① 基本上,根據食品的特性將設定的期限乘以小於1的係數,來設定比在客觀指標中獲得的期限還短的期限。
另,關於時間設定是能以時間為單位來設定的,因此應用安全係數之前後期限也可能為同一天。
② 例如,對於有標記為品質容易迅速劣化的”消費期限”的食品,應將品質容易迅速劣化作為特徵之一來考量設定有效期。
③ 再者,因為要將個別包裝單位都進行檢查於現實狀況來說是困難的,所以於此觀點可證,設定安全係數來評估期限是較符現況的。
(3)設定具有類似特徵的食品期限
原本應該對每種食品進行測試和檢驗,並科學合理地設定期限,但是,考慮到食品當前狀況(例如,產品品項眾多和產品週期快速的食品),要每個食品都作測試和檢查是不符現況的。
不如在充分考量食品的特性等,對其類似特性的食品試驗及檢查結果作為參考依據來設定期限,也是具可行性的。
(4)情報提供
進行標示期限的製造商,應妥善保管及備齊相關於產品期限設定時的根據,以備當消費者要求此情報時能作提供。
「食品期限標示的準則指導方針」策定検討会構成委員名簿
座長 米谷 民雄 国立医薬品食品衛生研究所 食品部長
山本 茂貴 国立医薬品食品衛生研究所 食品衛生管理部長
穐山 浩 国立医薬品食品衛生研究所 食品部第三室長
工藤 由起子 国立医薬品食品衛生研究所 衛生微生物部主任研究官
堀口 逸子 順天堂大学医学部公衆衛生学講座助手
門間 裕 (財)食品産業センター企画調査部長
大木 晃夫 (独)農林水産消費技術センター表示指導課長
翻譯自<日本農林水產省 食品期限標示的準則指導方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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